公開收購之受委任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公開收購人之受委任機構應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二、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時,應開具該有價證券種類、數量之憑證與應賣人。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透過證券商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負責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始屬完成公告。
四、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