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可否同時委任兩家受委任機構?

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二、再者依90年4月24日(90)台財證(三)第120332號函釋,前述透過往來證券商辦理相關應賣作業,該往來之證券商於公開收購作業流程中,僅係負責應賣人之應賣登記及撤銷作業,不涉及股款及保證交割,且此類公開收購案件之收費標準為受委任機構應依應賣人交存或撤銷筆數,支付往來證券經紀商每筆新臺幣20元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