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期間如何訂定?

參考實務作業需要,並避免影響應賣人權利,該期限以不超過收購截止日後5個營業日為宜;惟若公開收購人部分收購資金需由國外匯入者,則其支付收購對價期限以不超過收購截止日後7個營業日為宜;另公開收購如係以公開收購人增資發行之新股為對價者,則其交付收購對價期限以不超過收購截止日後9個營業日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