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經金管會發函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者,公開收購期間是否重行起算及公開收購人是否重行公告及通知?

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8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金管會為保護公益之必要,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規定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為使公開收購期間重行起算之時點更加明確,公開收購期間自公開收購人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日起,重行起算。

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基於資訊即時公開原則,公開收購經金管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者,因對已應賣股東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公開收購人應於金管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函到達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