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收購期間如何訂定? 2020-03-102020-12-09 by 投行大叔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20日,多於50日。惟若有競爭公開收購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50日。文章導覽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第21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金管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2日內」公告,以及第22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各該條文所稱「2日內」係指營業日或日曆日?各該條文所定期間係自何日起算?各該條文所定期間之末日如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星期六、勞動節或軍人節,能否順延?公開收購經金管會發函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者,公開收購期間是否重行起算及公開收購人是否重行公告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