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案件進行期間,其他人得否再對同一被收購公司提出競爭公開收購?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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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