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以低於面額之價格,對「特定人」私募有價證券, 事後擬辦理減資以彌補因此產生之虧損時,是否仍應按「全體 股東」之出資比例減少之?

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公開發行公司以低於面額之價格對「特定人」私募有價證券,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經濟部93年11月3日經商字第093021779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