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私募有價證券價格之訂定是否應適用現行承銷訂價之相關規定?

一、私募有價證券無須委託證券商辦理承銷,故不適用現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惟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載明私募價格、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 (理論價格之成數、訂價方式之依據及合理性,提公司股東會並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另上市櫃、興櫃股票公司如預估私募股票價格、發行價格低於參考(理論價格之8成者,應併同將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載明於開會通知,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之參考

二、私募公司對於私募價格及相關私募條件之訂定應注意全體股東權益之確保,不宜與公司市價或淨值偏離過多,如有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公司及負責人應負相關賠償責任,金管會於日後公司提出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時,亦將審慎衡酌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
金管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