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共同承攬公共工程是否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有關背書保證之規定?
一、 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二、 基於公共工程之承攬報酬係投標廠商於完工驗收後始得請領,且須提撥一定金額之履約保證金,故公共工程採購流程已確保政府機關於承攬人無法繼續履約之一定風險保障機制,而非將共同投標成員不履約之風險直接轉嫁給其他投標成員承擔,故本案情況得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有關背書保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