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時,是否應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生效? 2019-05-202020-12-08 by 投行大叔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屬事後報備之範疇,無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生效。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文章導覽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交換公司債3年內可不可以行使交換權? 交換標的如為上市股票,應如何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揭露何種訊息供投資人參考及如何完成相關訊息之報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