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之調整,除因公司股本變動可調整認 股價格外,可否由公司另訂認股價格 reset 條款(即除依股本變動調整公式履約價格外,是否得應市場狀況或其他原因調整履約價格)?又若調整認股價格後,為維持可認購股份金額不變,可否配合調整可認購股數或加發員工認股權憑證?

一、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於股本變動」時(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之調整認股價格方式,至若因市場狀況或其他因素則不宜調整認股價格。

二、有關可否調整其可認購股數部分,為利企業吸引優秀人才長期留任公司,並避免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利價值因公司無償配股而降低,以達激勵員工之效果,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三、公司如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定前揭事項,嗣後於董事會及股東會討論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案時,應併同敘明下列事項:

  1. 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得認購股份數量、按股本變動比率調整加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高可認購股數所增加發行股份,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2. 加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高可認購股數所增加發行股份是否超過公司章程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所載之可認購股份數額之情事,如有,發行公司應先修改章程相關內容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