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 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發行期間為一年,得分次發行,惟公司於發 行期間未屆滿前,股票即上市(櫃)掛牌買賣,其未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應如何訂定?
為確實落實股份增值利益始得歸員工分享,公開發行公司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發行期間為一年,得分次發行,如公司業洽主辦證券承銷商或推薦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市(櫃)計畫,為確實落實股份增值利益始得歸員工分享,公司於該發行及認股辦法中之認股價格宜明訂「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