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7款 規定,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盈餘轉增資 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則公司可否 於實際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方決定是否增發員工認股 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行決定公司嗣後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是否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如決定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相關事項,以免爭議,不可於公司實際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方決定是否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