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召開之次數時間及出席規定為何?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定之。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而前述之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但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0款之事項(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