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成員因故解任之處理方式為何?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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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