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 應檢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規定之文件,對於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之居民不屬大陸地區人民,於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對外國繼承人所定應檢附文件之規定辦理,即繼承人之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