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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交易之重大訊息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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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而申請股票暫停交易之法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外國 發行人簽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第三條

細部作業程序須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辦理。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五、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司或轉換股份之未上市(櫃)公司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者,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二)重要子公司或屬第七條第三項之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減資者。

八、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前揭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母、子公司所發行之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市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遭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且扣除其依保險契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者。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七款、第四十款或第四十六款之事項者。但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者,不適用之。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上巿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由上巿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四十款情事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經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通知上市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召開記者會或重大訊息說明會,提出說明澄清。

 

上櫃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而申請股票暫停交易之法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12條之14

上櫃或第一上櫃公司因有部分重大訊息待公布或發生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者,本中心得主動或依上櫃公司申請暫停其股票交易。上櫃公司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或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本中心得主動或依上櫃公司申請恢復其股票交易。上開股票暫停及恢復交易之原因及程序,悉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之交換標的、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發行人,其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經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暫停交易者,本中心得暫停該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買賣斷交易。前開有價證券發行人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經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恢復其債券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交易。
依前二項規定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先行公告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細部作業程序須依據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辦理。

第十一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櫃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櫃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上櫃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

五、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司或轉換股份之未上市(櫃)公司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者,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二)重要子公司或屬第七條第三項之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減資者。

八、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母、子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櫃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部分改以淨值百分之十計算之。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遭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且扣除其依保險契約設算獲賠金額後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淨值百分之十計算之。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櫃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者。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七款、第四十款停止買賣、第四十六款或第四十七款之事項者。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上櫃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司,或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本條有關上櫃公司之規定於第一上櫃公司準用之。

第十二條

上櫃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重大影響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或報導前條各款情事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中心處理;除非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發現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親赴本中心或採視訊方式召開記者會。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者,上櫃公司得依國外法令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且除應先申報重大訊息外,若前述記者會之召開時間係為我國之非營業日或已逾台灣時間二十一時以後者,應於我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二小時內辦理。

為爭取時效,上櫃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櫃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櫃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第一上櫃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四十款情事及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之重大事項,上櫃公司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赴本中心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但第一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

第十三條

本中心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有第十一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經本中心認有必要時,得載明訊息來源及內容通知上櫃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中心所規定期限內親赴或採視訊方式召開記者會,必要時,亦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