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人忙什麼Q&A|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法源
申請上市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103592號
主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其相關課程內容之規劃,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課程內容應包含:
(一)證券市場簡介及展望。
(二)公司上市後對社會及投資大眾應有之責任。
(三)公司治理及其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
(四)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
(五)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規介紹。
(六)資訊公開體系簡介。
(七)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大股東基本職權及法律責任介紹。
(八)董、監事、大股東股權變動、質押應辦事項。
(九)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
(十)上市標準、不宜上市條款及申請上市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規範。
(十二)上市有價證券改類、停止買賣、變更交易方法、終止上市相關規定。
二、進修體系:右開課程內容,除「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應參照「上市上櫃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進修體系辦理外,其餘課程均得由證券承銷商自行開辦,惟證券承銷商應於開課前將其課程內容、師資、訓練時間及地點等函報本公司備查。
申請上櫃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上字第三八四七九號
主旨:公告申請股票上櫃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其相關課程內容之規劃,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課程內容應包含:
(一) 證券市場簡介及展望。
(二) 公司上櫃後對社會及投資大眾應有之責任。
(三) 公司治理及其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
(四)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五)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規介紹。
(六) 資訊公開體系簡介。
(七) 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大股東基本職權及法律責任介紹。
(八) 董、監事、大股東股權變動、質押應辦事項。
(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
(十) 上櫃標準、不宜上櫃條款及申請上櫃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一)上櫃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規範。
(十二)上櫃有價證券改類、停止買賣、變更交易方法、終止上櫃相關規定。
二、 進修體系:上開課程內容,除「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應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進修體系辦理外,其餘課程均得由推薦證券商自行開辦,另推薦證券商亦應督促公司之獨立董監事於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 且取得前述進修體系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推薦證券商於自行開辦課程十日前應將課程內容、師資、訓練時間、地點、評估學習 成果之考核方式及結業標準等資料函報本中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