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受託範圍之申報書中「其他必要之書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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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針對受託範圍之申報書中「其他必要之書件」說明
(注意事項)
本中心已於104/9/21以證櫃審字第10400267851號公告,有關本中心於103年10月27日證櫃審字第10301016831號函公告之附件,其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依金管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及「律師依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自即日起請逕依金管會公告之格式內容辦理,惟該等書件中之受理申報單位請自行調整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前開檔案可至本中心網站首頁\公發及募資>申報案件>申報案件表格下載)
有關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送之三年兩本財報部分是否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請詳「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P.7~P.8 (本中心網站>公發及募資專區>募發案件專區簡介>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有關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於第2季終了45天後送件者(以下簡稱「8月15日以後申報補辦公發者」),依規定應加送「採IFRSs編製之第2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惟比較期得未經會計師核閱;而申請登錄興櫃者(含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併送申請登錄興櫃者),依本中心「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規定,「申請或預計登錄興櫃日」已逾第2季終了45天者,亦應檢送「採IFRSs編製之第2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亦即應採兩期對照方式且兩期均須經會計師核閱。故若「8月15日以後申報補辦公發者」欲於當年底前申請登錄興櫃,於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所檢送之「採IFRSs編製之第2季財務報告」,得即採前開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亦即採兩期對照方式且兩期均須經會計師核閱),以茲因應。另依本中心「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規定發行人應檢送第二季IFRSs財務報告之時間點,請詳「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本中心網站>公發及募資專區>募發案件專區簡介>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