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換與股份交換,有關股份轉換或交換契約之規定有不同?
股份轉換為要式行為,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轉換應作成股份轉換契約(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或股份轉換決議(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且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必須載明法定事項;至於股份交換, 公司法並無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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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換為要式行為,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轉換應作成股份轉換契約(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或股份轉換決議(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且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必須載明法定事項;至於股份交換, 公司法並無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