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5款規定,讓與股份公司之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Read More股份轉換為要式行為,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轉換應作成股份轉換契約(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或股份轉換決議(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且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必須載明法定事項;至於股份交換, 公司法
Read More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雙方股東會2/3+1/2);至於股份交換,依公司法第156
Read More股份轉讓時受讓股份之公司可以是既存公司,亦可以是新設公司。讓與股份應達已發行股份100%。 股份交換則受讓股份之公司限於既存公司(公司設定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讓與股份未達已發行股份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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