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者,應如何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受託人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自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者,應檢附自該結算所領回之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