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之監察人係以法人名義當選及派任之代表人係個人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請問此情況是否受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範?
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是以,公司如有1席監察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之代表人) 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時,則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定。
隨手點廣告|出入皆平安|財富都自由
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是以,公司如有1席監察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之代表人) 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時,則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