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於任期屆滿後得否續任?

一、按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於委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七、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上開規定係比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下稱獨立董事應遵循辦法第3條有關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定,惟獨立董事應遵循辦法已於100年8月4日修正,於第3條第1項第7款增列但書,將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7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排除於上開獨立董事應遵循辦法規定之外,亦即擔任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仍可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二、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已參照獨立董事之規定,且必須於委任期間皆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規定,因此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7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不視為違反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該等成員於任期屆滿後,得由公司董事會依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規定再行委任成為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