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是否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事業,已由主管機關分別依據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法、信託法及保險法等法律授權規定,分別訂定前揭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準則如下表,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應依各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
授權法規 | 內部控制制度準則規定 | 適用業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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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3條及信託業法第42條第3項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託業 |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保險業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2項、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3條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