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項目為何?
書面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項目:
-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 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 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對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
- 印鑑使用之管理等15項管理性控制作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及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等11項控制作業。
- 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 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
- 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開發行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法令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1條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