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等事項,惟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公司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及有關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職權、在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等,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已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等相關條文所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為:

  1.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3.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 財務部門主管。
  5. 會計部門主管。
  6.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