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會計主管如何認定?其與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有無差別?

  • 按公司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所稱會計主管主係參考公司法第31條對經理人之定義及實務管理層面考量,已於「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中明訂會計主管係指依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決議,管理公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於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之人。
  • 另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已規定會計主管之資格條件及任免程序,故除依上開規定實質認定會計主管外,會計主管亦應屬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且經上開規定任免,為管理公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其職稱可能為財務長、財務副總、會計經理等),其規範較主辦會計嚴格,與主辦會計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