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員應負比例責任之立法目的在考量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章之人及會計師之責任不同,為衡平相關人員之責任,避免因連帶負責而使責任分配不均,故明訂除故意行為及應負無過失責任者外,其他人員得依其過失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公開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無論會計主管是否離職或基於其他因素,凡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者,均應
Read More請問公司設有主辦會計及財務主管,其上仍有財務長或財務副總,何以會計主管需蓋章財務副總卻不用蓋章,而可免責?
Read More考量有價證券持有人亦可能係財務報告不實下之權益受害者,基於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亦應將有價證券持有人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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