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所稱應負賠償責任,是否係指「連帶」 賠償責任? 2020-03-262020-12-09 by 投行大叔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並未明確賠償責任之性質,係由法院依個案判決而定。 文章導覽財務報告不實之請求權範圍擴及至有價證券持有人,是否使財務報告相關人員之責任過重?請問公司設有主辦會計及財務主管,其上仍有財務長或財務副總,何以會計主管需蓋章財務副總卻不用蓋章,而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