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請問公司設有主辦會計及財務主管,其上仍有財務長或財務副總,何以會計主管需蓋章財務副總卻不用蓋章,而可免責? 2020-03-262023-03-07 by 投行大叔按公司法第8條及第31條規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前揭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財務報告如有不實,與編製財務報告有關會計事務之人均有可能必需為財務報告負責,不因其未於財務報告上簽章而可免責。 文章導覽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所稱應負賠償責任,是否係指「連帶」 賠償責任?會計主管於年度結束後離職,但已於相關年度財務報告上簽章,或迫於工作壓力而配合編製不實之財務報告,是否需對財務報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