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會計主管於年度結束後離職,但已於相關年度財務報告上簽章,或迫於工作壓力而配合編製不實之財務報告,是否需對財務報告負責? 2020-03-262020-12-09 by 投行大叔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公開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無論會計主管是否離職或基於其他因素,凡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者,均應對財務報告內容之允當性負責。 文章導覽請問公司設有主辦會計及財務主管,其上仍有財務長或財務副總,何以會計主管需蓋章財務副總卻不用蓋章,而可免責?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有關比例責任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