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所規範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薪資報酬建議之「經理人」 範圍為何?

有關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薪資報酬建議之經理人範圍,可參照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0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如下:

  1.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3.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 財務部門主管
  5. 會計部門主管
  6.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