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3)
如果興櫃公司發生了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所規範之重大事件,而只有公司跟券商知道,那主管機關也無需大費周章請公司跟券商進行評估並撰寫分析報告了,所以還是有另外開闢一專區,特別公告這些有狀況的興櫃公司給一般投資大眾知道。雖然主管機關立意良好,但沒有大力推廣,相信知道的人是很少的,所以特別在這告訴大家該如何進行查詢,以瞭解自己所投資的興櫃股票近期是否有發生重大事件,而需要特別關注。
查詢路徑:
1.進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2.點選「投資專區」→「受輔導專區」→「輔導中公司名單」
以食安風暴一舉聞名的1260 富味鄉為例
點選「詳細資料」後,可以看到該公司之重大異常事項為何,以及該等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為何。
一、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事件一(重大事件第2項及第4項):
有關台北關溢沖退稅額遭罰鍰處分事件說明如下,公司分別於103~104年度陸續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立溢沖 退稅額2倍罰鍰之處分書,共計211案,以公司涉以摻偽方式,虛報外銷成品規格(成分),冒退進口原料芝麻關稅,累計共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共計192,146,359元,已達財務 業務檢查表重大事件標準。針對前揭處分,公司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相關案件進 度臚列如下: 批次 案數 追徵金額 罰鍰金額 合計金額 目前訴訟進度 一、106/8/2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並於106/12/26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1/22提起上訴。 二、106/9/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並於107/2/13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本公司敗訴,已於107/3/16提起上訴,並於107/7/2收到最高行 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 三、106/9/2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並於107/3/29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4/25提起上訴。 四、106/9/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更審中。 五、107/3/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中。
事件二(重大事件第2項):
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公司)對於先前本公司販售之系爭黑麻油產品,向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主張損害 賠償責任,請求連帶給付新台幣1,000萬元,於107年7月25日業經臺北地方法院宣判,本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4 ,000元,及自民國104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二、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請具體說明)
事件一:
依據公司之說明,累計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公司已將溢沖退 之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於102年度、103年第二季及105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而罰鍰新台幣130 ,844,216元於106年4月11日業經董事會決議提列損失準備,並於105年度財務報告中提列此罰鍰損失,而追徵溢沖 退之進口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皆已提存定存單,且已於104年2月3日、104年2月9日、104年3月6日、104 年4月7日、104年5月22日、104年7月3日、104年8月3日、104年10月12日及104年12月9日發布重大訊息在案。公司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亦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 件,向其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公司將據理力爭,並循求法律途徑救濟,以維護公司權益。另經評估公司未來三個 月之現金收支,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事件二:
依據公司之說明,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並無重大影響。
三、 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事件一:
關於該公司因溢沖退關稅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以罰鍰,已依法分別申請復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程序。上述案件共計211案,該公司已分別提起上訴,其中29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另外,公司業已 加強公司內部作業流程管理,以恪守法令規範,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事件二:
關於該公司系爭黑麻油損害賠償一案,該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