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

買回股份之目的係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有無限定轉換之對象及條件﹖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2款情事買回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應於轉換或認股辦法中明定。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之發行者,其轉換對象及條件,仍應依公司原訂轉換辦法之規定辦理。又目前有關「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僅限為「員工認股權憑證」一種,其轉換對象及條件,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0條至第6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