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獨立董事之應設置名額與提名方式是否應載明於公司章程?非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應否皆改為提名制?若公司獨立董事採用提名制,其提名方式是否應比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或得另行訂定其他標準?
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且參照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並應與設置獨立董事之名額一併載明於公司章程,其提名方式應 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及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辦理。至於非獨立董事部分亦鼓勵採提名制度,由公司股東會修正章程時自行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