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如何適用有關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上一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出具聲明書之涵蓋期間如何計算?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自申報生效日起即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有關內部稽核申報作業,亦應自申報生效日起依規定辦理,若某申報項目之申報期限早於公司申報生效日,致影響後續申報項目之申報作業,則該項申報項目亦應併同補正申報,俾利公司完成後續申報作業。例如:於95年2月中首次公開發行申報生效之公司,於95年2月底前即須依規定申報94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惟該94年度稽核計畫於93年12月底前未曾申報,故於95年2月底前須併同申報94年度稽核計畫,俾利94 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及後續項目之申報。
二、3月底前出具之前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同自行評估期間),除設立未滿一完整會計年度者外,應為前一年度一完整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