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公司應申報內部稽核作業之時間及項目為何?

一、不定期申報事項:

       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申報(事實發生日係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稽核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二、定期申報項目及時間:

  1.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畫。
  2. 每年1 月底前: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3.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申報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4.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路辦理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報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改善情形。

三、必要稽核項目

  • 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 取得或處分資產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按月稽核)
  • 資金貸與他人(至少每季稽核一次)
  •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至少每季稽核一次)
  • 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 財務報表編製之管理流程(包括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程序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 資訊安全檢查
  • 銷售及收款循環
  • 採購及付款循環
  • 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適用)
  •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上市、上櫃、興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