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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 富味鄉

109/08/31

重大事項:
其他:核有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項目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該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項目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事件一(重大事件第2項及第4項):
有關臺北關溢沖退稅額遭罰鍰處分事件說明如下,公司分別於103~104年度陸續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立溢沖退稅額及2倍罰鍰之處分書,共計211案,以公司涉以摻偽方式,虛報外銷成品規格(成分),冒退進口原料芝麻關稅,累計共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共計192,146,359元,已達財務業務檢查表重大事件標準。針對前揭處分,公司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相關案件進度臚列如下:
批次 案數 追徵金額 罰鍰金額 合計金額 目前訴訟進度
一 93 20,653,641 41,307,282 61,960,923 本批案件於108/6/3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15聲請再審。
二 29 11,384,349 22,768,698 34,153,047 本批案件於107/7/2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8/11/12聲請再審,109/8/6收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擬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三 33 10,767,404 21,534,808 32,302,212 本批案件於108/6/1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21聲請再審。
四 45 18,496,749 36,994,226 55,490,975 本批案件於109/1/1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6/19聲請再審。
五 11 – 8,239,202 8,239,202 本批案件於109/4/2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6/1提起再審之訴,109/8/25收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擬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合計 211 61,302,143 130,844,216 192,146,359 事件二(重大事件第4項):
富味鄉之孫公司防港城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上午向第三人承租之外部倉庫面積約70平方公尺區域發生火災,無人員傷亡,經消防人員處理火勢已撲滅,實際起火原因經防港城市港口區消防救援大隊調查,應為袋裝芝麻粕陰燃起火引發火災,預估可能損失約人民幣33萬元,保險理賠尚待保險公司進行勘查,致有重大事件第
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事件三(重大事件第2項):
富味鄉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102年間因食用油交易,造成富味鄉131,361,880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董事陳瑞禮被控證交法背信罪部分獲判無罪,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本公司於109年6月23日接獲富鼎產業告知,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致有重大事件第2項: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該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該和解協議: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以減少向法院申請請求賠償之費用及時間,和解協議內容為富鼎公司簽發面額新台幣131,361,880元之本票交付本公司,未來本案裁定需沒收富鼎公司之犯罪所得時,本公司得依確定裁定之金額,直接以本票向富鼎公司請求賠償;如本案最終裁定為富鼎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則本公司應將該本票返還富鼎公司。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請具體說明)事件一:
本公司累計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公司已將溢沖退之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於102年度、103年第二季及105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而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於106年4月11日業經董事會決議提列損失準備,並於105年度財務報告中提列此罰鍰損失,而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皆已提存定存單。目前五批共計211案,皆經臺北關來函通知繳納稅款及罰款共計192,
146,359元,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臺灣銀行協助將全數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另經評估本公司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事件二:
富味鄉之孫公司防港城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承租之外部倉庫發生火災,實際起火原因經防港城市港口區消防救援大隊調查,應為袋裝芝麻粕陰燃起火引發火災,損失商品為原物料及部份建築物損壞維修,預估可能損失約人民幣33萬元(約新台幣138萬元),實際損失金額尚待估算。本公司預估截至109年7月底止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為286,653千元,另銀行借款尚可使用額度為628,587千元,及本公司投保之財產保險,惟保險理賠金額尚待保險公司勘查,僅就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及其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觀之,應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事件三:
本公司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因此,對該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財務或有重大影響,依據IAS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規定,已於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該事件,該事件目前對產業及市場並無重大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事件一:
關於該公司因溢沖退關稅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以罰鍰,已依法分別申請復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上述案件五批共計211案,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定讞,五批均業經臺北關來函通知繳納罰鍰及稅款共計192,146,359元,惟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考量案件未來尚有翻案之可能,故仍決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聲請再審及再審之訴。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臺灣銀行協助將全數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另外,該公司業已加強公司內部作業流程管理,以恪守法令規範,避免類似情事發生。事件二:
該公司已於火災事件發生後發布重大訊息,並待保險公司勘查後申請理賠,於火災事故發生原因確認後,進行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情事發生。事件三:
因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本件和解協議係附有條件,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富鼎公司簽發面額新台幣131,361,880元之本票交付本公司,未來本案判決需沒收第三人富鼎公司之犯罪所得時,本公司得依確定判決之金額,直接以本票向富鼎公司請求賠償;如本案最終判決為富鼎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則本公司應將該本票返還富鼎公司。故本件和解協議之簽署及本票之取得,並不表示本公司已確定可取得新台幣131,361,880元之賠償,本公司未來得到之金額,仍應視本案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及富鼎公司之債務清償能力而定(或有債權)。惟本和解協議之達成,將使本公司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

109/07/29

重大事項:
其他:核有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項目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情事。項目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事件一(重大事件第2項及第4項):
有關臺北關溢沖退稅額遭罰鍰處分事件說明如下,公司分別於103~104年度陸續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立溢沖退稅額及2倍罰鍰之處分書,共計211案,以公司涉以摻偽方式,虛報外銷成品規格(成分),冒退進口原料芝麻關稅,累計共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共計192,146,359元,已達財務業務檢查表重大事件標準。針對前揭處分,公司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相關案件進度臚列如下:
批次 案數 追徵金額 罰鍰金額 合計金額 目前訴訟進度
一 93 20,653,641 41,307,282 61,960,923 本批案件於108/6/3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15聲請再審。
二 29 11,384,349 22,768,698 34,153,047 本批案件於107/7/2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8/11/12聲請再審,109/7/2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三 33 10,767,404 21,534,808 32,302,212 本批案件於108/6/1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21聲請再審。
四 45 18,496,749 36,994,226 55,490,975 本批案件於109/1/1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6/19聲請再審。
五 11 – 8,239,202 8,239,202 本批案件於109/4/2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6/1提起再審之訴。合計 211 61,302,143 130,844,216 192,146,359
事件二(重大事件第4項):
富味鄉之孫公司防港城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上午向第三人承租之外部倉庫面積約70平方公尺區域發生火災,無人員傷亡,經消防人員處理火勢已撲滅,實際起火原因經防港城市港口區消防救援大隊調查,應為袋裝芝麻粕陰燃起火引發火災,預估可能損失約人民幣33萬元,保險理賠尚待保險公司進行勘查,致有重大事件第
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事件三(重大事件第2項):
富味鄉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102年間因食用油交易,造成富味鄉131,361,880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董事陳瑞禮被控證交法背信罪部分獲判無罪,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本公司於109年6月23日接獲富鼎產業告知,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致有重大事件第2項: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該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該和解協議: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以減少向法院申請請求賠償之費用及時間,和解協議內容為富鼎公司簽發面額新台幣131,361,880元之本票交付本公司,未來本案裁定需沒收富鼎公司之犯罪所得時,本公司得依確定裁定之金額,直接以本票向富鼎公司請求賠償;如本案最終裁定為富鼎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則本公司應將該本票返還富鼎公司。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事件一:
本公司累計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公司已將溢沖退之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於102年度、103年第二季及105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而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於106年4月11日業經董事會決議提列損失準備,並於105年度財務報告中提列此罰鍰損失,而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皆已提存定存單,第二批於108年2月14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因第二批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故需於收文後三十日內繳納罰款及稅款合計34,153,047元,本公司考量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且已提供足額設質擔保,故於108年2月25日發函台北關,望其待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處理,惟因事涉法令適用及是類案件處理原則,臺北關已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釋示是否於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抵付稅款及罰款,而關務署於108年9月
20日函覆臺北關,案件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處分即告確定,縱受處分人於案件確定後復提起再審之訴,亦不生影響。故本公司於108年12月9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前三批合計155案處分已告確定,需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本公司考量定存單尚未到期,未免折損存單利息,故於108年12月23日發函臺北關,望其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目前五批共計211案,皆經臺北關來函通知繳納稅款及罰款共計192,146,359元,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臺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另經評估本公司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事件二:
富味鄉之孫公司防港城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承租之外部倉庫發生火災,實際起火原因經防港城市港口區消防救援大隊調查,應為袋裝芝麻粕陰燃起火引發火災,損失商品為原物料及部份建築物損壞維修,預估可能損失約人民幣33萬元(約新台幣138萬元),實際損失金額尚待估算。本公司預估截至109年7月底止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為368,297千元,另銀行借款尚可使用額度為634,484千元,及本公司投保之財產保險,惟保險理賠金額尚待保險公司勘查,僅就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及其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觀之,應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事件三:
本公司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因此,對該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財務或有重大影響,依據IAS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規定,已於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該事件,該事件目前對產業及市場並無重大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事件一:
關於該公司因溢沖退關稅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以罰鍰,已依法分別申請復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上述案件五批共計211案,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定讞,五批均業經臺北關來函通知繳納罰鍰及稅款共計192,146,359元,惟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考量案件未來尚有翻案之可能,故仍決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聲請再審及再審之訴。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臺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另外,該公司業已加強公司內部作業流程管理,以恪守法令規範,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事件二:
該公司已於火災事件發生後發布重大訊息,並待保險公司勘查後申請理賠,於火災事故發生原因確認後,進行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事件三:
因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本件和解協議係附有條件,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富鼎公司簽發面額新台幣131,361,880元之本票交付本公司,未來本案判決需沒收第三人富鼎公司之犯罪所得時,本公司得依確定判決之金額,直接以本票向富鼎公司請求賠償;如本案最終判決為富鼎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則本公司應將該本票返還富鼎公司。故本件和解協議之簽署及本票之取得,並不表示本公司已確定可取得新台幣131,361,880元之賠償,本公司未來得到之金額,仍應視本案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及富鼎公司之債務清償能力而定(或有債權)。惟本和解協議之達成,將使本公司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

109/06/30

重大事項:
其他:核有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項目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情事。項目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事件一(重大事件第2項及第4項):
有關臺北關溢沖退稅額遭罰鍰處分事件說明如下,公司分別於103~104年度陸續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立溢沖退稅額及2倍罰鍰之處分書,共計211案,以公司涉以摻偽方式,虛報外銷成品規格(成分),冒退進口原料芝麻關稅,累計共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共計192,146,359元,已達財務業務檢查表重大事件標準。針對前揭處分,公司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相關案件進度臚列如下:
批次 案數 追徵金額 罰鍰金額 合計金額 目前訴訟進度
一 93 20,653,641 41,307,282 61,960,923 本批案件於108/6/3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15聲請再審。
二 29 11,384,349 22,768,698 34,153,047 本批案件於107/7/2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8/11/12聲請再審。
三 33 10,767,404 21,534,808 32,302,212 本批案件於108/6/1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21聲請再審。
四 45 18,496,749 36,994,226 55,490,975 本批案件於109/1/1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6/19聲請再審。
五 11 – 8,239,202 8,239,202 本批案件於109/4/2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6/1提起再審之訴。合計 211 61,302,143 130,844,216 192,146,359
事件二(重大事件第4項):
富味鄉之孫公司防港城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上午向第三人承租之外部倉庫面積約70平方公尺區域發生火災,無人員傷亡,經消防人員處理火勢已撲滅,實際起火原因尚待釐清,預估可能損失約人民幣33萬元,保險理賠尚待保險公司進行勘查,致有重大事件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事件三(重大事件第2項):
富味鄉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102年間因食用油交易,造成富味鄉131,361,880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本公司於109年6月23日接獲富鼎產業告知,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致有重大事件第2項: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該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請具體說明)
事件一:
本公司累計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公司已將溢沖退之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於102年度、103年第二季及105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而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於106年4月11日業經董事會決議提列損失準備,並於105年度財務報告中提列此罰鍰損失,而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皆已提存定存單,第二批於108年2月14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因第二批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故需於收文後三十日內繳納罰款及稅款合計34,153,047元,本公司考量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且已提供足額設質擔保,故於108年2月25日發函台北關,望其待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處理,惟因事涉法令適用及是類案件處理原則,臺北關已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釋示是否於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抵付稅款及罰款,而關務署於108年9月20日函覆臺北關,案件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處分即告確定,縱受處分人於案件確定後復提起再審之訴,亦不生影響。故本公司於108年12月9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前三批合計155案處分已告確定,需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本公司考量定存單尚未到期,未免折損存單利息,故於108年12月23日發函臺北關,望其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目前五批共計211案,皆經臺北關來函通知繳納稅款及罰款,已陸續去函銀行執行存單質權以抵繳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臺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另經評估本公司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事件二:
富味鄉之孫公司防港城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承租之外部倉庫發生火災,實際起火原因尚待釐清,損失商品為原物料及部份建築物損壞維修,預估可能損失約人民幣33萬元(約新台幣138萬元),實際損失金額尚待估算。本公司截至109年5月底止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為219,066千元,另銀行借款尚可使用額度為576,249千元,及本公司投保之財產保險,惟保險理賠金額尚待保險公司勘查,僅就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及其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觀之,應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事件三:
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該和解協議: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以減少向法院申請請求賠償之費用及時間,和解協議內容為富鼎公司簽發面額新台幣131,361,880元之本票交付本公司,未來本案裁定需沒收富鼎公司之犯罪所得時,本公司得依確定裁定之金額,直接以本票向富鼎公司請求賠償;如本案最終裁定為富鼎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則本公司應將該本票返還富鼎公司。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尚無重大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事件一:
關於該公司因溢沖退關稅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以罰鍰,已依法分別申請復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上述案件五批共計211案,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定讞,五批均業經臺北關來函通知繳納罰鍰及稅款,惟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考量案件未來尚有翻案之可能,故仍決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聲請再審及再審之訴。該公司已提供定存單質權以抵繳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臺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另外,該公司業已加強公司內部作業流程管理,以恪守法令規範,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事件二:
該公司已於火災事件發生後發布重大訊息,並待保險公司勘查後申請理賠,於火災事故發生原因確認後,進行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事件三:
依據該公司之說明,該公司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因此,對該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財務或有重大影響,依據IAS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規定,已於106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該事件,該事件目前對產業及市場並無重大影響。

109/05/28

重大事項:
其他:核有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項目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情事。項目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事件一(重大事件第2項及第4項):
有關臺北關溢沖退稅額遭罰鍰處分事件說明如下,公司分別於103~104年度陸續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立溢沖退稅額及2倍罰鍰之處分書,共計211案,以公司涉以摻偽方式,虛報外銷成品規格(成分),冒退進口原料芝麻關稅,累計共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共計192,146,359元,已達財務業務檢查表重大事件標準。針對前揭處分,公司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相關案件進度臚列如下:
批次 案數 追徵金額 罰鍰金額 合計金額 目前訴訟進度
一 93 20,653,641 41,307,282 61,960,923 本批案件於108/6/3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15聲請再審。
二 29 11,384,349 22,768,698 34,153,047 本批案件於107/7/2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8/11/12聲請再審。
三 33 10,767,404 21,534,808 32,302,212 本批案件於108/6/1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已於109/5/21聲請再審。
四 45 18,496,749 36,994,226 55,490,975 本批案件於109/1/1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目前進度:
本公司於109/5/1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五 11 – 8,239,202 8,239,202 本批案件於109/4/2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定讞。目前進度:
本公司於109/5/4收到裁判正本,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合計 211 61,302,143 130,844,216 192,146,359
二、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請具體說明)
事件一:
本公司累計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公司已將溢沖退之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於102年度、103年第二季及105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而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於106年4月11日業經董事會決議提列損失準備,並於105年度財務報告中提列此罰鍰損失,而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皆已提存定存單,第二批於108年2月14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因第二批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故需於收文後三十日內繳納罰款及稅款合計34,153,047元,本公司考量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且已提供足額設質擔保,故於108年2月25日發函台北關,望其待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處理,惟因事涉法令適用及是類案件處理原則,臺北關已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釋示是否於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抵付稅款及罰款,而關務署於108年9月
20日函覆臺北關,案件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處分即告確定,縱受處分人於案件確定後復提起再審之訴,亦不生影響。故本公司於108年12月9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前三批合計155案處分已告確定,需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本公司考量定存單尚未到期,未免折損存單利息,故於108年12月23日發函臺北關,望其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臺北關已陸續將到期之定存單去函銀行執行存單質權以抵繳稅款及罰鍰共計96,113,970元。另經評估本公司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三、 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事件一:
關於本公司因溢沖退關稅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以罰鍰,已依法分別申請復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上述案件五批共計211案,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定讞,其中前三批業經臺北關來函通知繳納罰鍰及稅款,並陸續執行存單質權抵繳,惟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考量案件未來尚有翻案之可能,故仍決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第四批及第五批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或提起再審之訴)。另外,本公司業已加強公司內部作業流程管理,以恪守法令規範,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109/04/30

重大事項:
其他:核有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項目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情事。項目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事件一(重大事件第2項及第4項):
有關臺北關溢沖退稅額遭罰鍰處分事件說明如下,公司分別於103~104年度陸續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立溢沖退稅額及2倍罰鍰之處分書,共計211案,以公司涉以摻偽方式,虛報外銷成品規格(成分),冒退進口原料芝麻關稅,累計共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共計192,146,359元,已達財務業務檢查表重大事件標準。針對前揭處分,公司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相關案件進度臚列如下:
批次 案數 追徵金額 罰鍰金額 合計金額 目前訴訟進度
一 93 20,653,641 41,307,282 61,960,923 106/8/2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6/12/26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1/22提起上訴,並於108/6/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公司於108/6/13收到裁判書,已於108/7/10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8/10/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公司已於108/11/4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9/4/1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公司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二 29 11,384,349 22,768,698 34,153,047 106/9/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7/2/13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本公司敗訴,已於107/3/16提起上訴,並於107/7/2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107/7/30提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並於108/6/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公司於108/6/13收到裁判書,已於108/7/10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8/10/1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公司已於108/11/12提起再審之訴。
三 33 10,767,404 21,534,808 32,302,212 106/9/2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7/3/29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4/25提起上訴,並於108/6/1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公司於108/6/24收到裁判書,已於108/7/10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8/10/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公司已於108/11/4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9/4/2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公司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四 45 18,496,749 36,994,226 55,490,975 106/9/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7/11/15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12/12提起上訴,並於109/1/1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公司於109/2/4收到裁判書,並於109/3/2提起再審之訴。
五 11 – 8,239,202 8,239,202 107/3/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8/5/23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公司已於108/6/17提起上訴,並於109/4/2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合計 211 61,302,143 130,844,216 192,146,359
二、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事件一:
本公司累計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公司已將溢沖退之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於102年度、103年第二季及105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而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於106年4月11日業經董事會決議提列損失準備,並於105年度財務報告中提列此罰鍰損失,而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皆已提存定存單,第二批於108年2月14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因第二批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故需於收文後三十日內繳納罰款及稅款合計34,153,047元,本公司考量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且已提供足額設質擔保,故於108年2月25日發函台北關,望其待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處理,惟因事涉法令適用及是類案件處理原則,臺北關已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釋示是否於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抵付稅款及罰款,而關務署於108年9月
20日函覆臺北關,案件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處分即告確定,縱受處分人於案件確定後復提起再審之訴,亦不生影響。故本公司於108年12月9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前三批合計155案處分已告確定,需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本公司考量定存單尚未到期,未免折損存單利息,故於108年12月23日發函臺北關,望其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因事涉法令適用及是類案件處理原則,臺北關已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釋示,本公司尚待臺北關回函,惟部分已到期之定存單,臺北關業已去函銀行執行存單質權以抵繳稅款及罰鍰共計51,044,199元。另經評估本公司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三、 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事件一:
關於本公司因溢沖退關稅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以罰鍰,已依法分別申請復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上述案件五批共計211案,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定讞,其中第二及第四批本公司業已提起再審之訴,第一、第三及第五批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另外,本公司業已加強公司內部作業流程管理,以恪守法令規範,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109/03/30

重大事項:
其他:核有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項目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情事。項目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事件一(重大事件第2項及第4項):
有關臺北關溢沖退稅額遭罰鍰處分事件說明如下,公司分別於103~104年度陸續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立溢沖退稅額及2倍罰鍰之處分書,共計211案,以公司涉以摻偽方式,虛報外銷成品規格(成分),冒退進口原料芝麻關稅,累計共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共計192,146,359元,已達財務業務檢查表重大事件標準。針對前揭處分,公司已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相關案件進度臚列如下:
批次 案數 追徵金額 罰鍰金額 合計金額 目前訴訟進度一 93 20,653,641 41,307,282 61,960,923 106/8/2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6/12/26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1/22提起上訴,並於108/6/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公司於108/6/13收到裁判書,已於108/7/10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8/10/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公司已於108/11/4提起再審之訴。
二 29 11,384,349 22,768,698 34,153,047 106/9/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7/2/13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本公司敗訴,已於107/3/16提起上訴,並於107/7/2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107/7/30提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並於108/6/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公司於108/6/13收到裁判書,已於108/7/10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8/10/1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公司已於108/11/12提起再審之訴。
三 33 10,767,404 21,534,808 32,302,212 106/9/2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7/3/29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4/25提起上訴,並於108/6/1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公司於108/6/24收到裁判書,已於108/7/10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8/10/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公司已於108/11/4提起再審之訴。
四 45 18,496,749 36,994,226 55,490,975 106/9/5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7/11/15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已於107/12/12提起上訴,並於109/1/13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公司於109/2/4收到裁判書,並於109/3/2提起再審之訴。
五 11 – 8,239,202 8,239,202 107/3/8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108/5/23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公司已於108/6/17提起上訴。合計 211 61,302,143 130,844,216 192,146,359
二、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事件一:
依據公司之說明,累計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61,302,143元,並處以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公司已將溢沖退之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於102年度、103年第二季及105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而罰鍰新台幣130,844,216元於106年4月11日業經董事會決議提列損失準備,並於105年度財務報告中提列此罰鍰損失,而追徵溢沖退之進口稅款及罰鍰共計192,146,359元皆已提存定存單,第二批於108年2月14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因第二批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故需於收文後三十日內繳納罰款及稅款合計34,153,047元,公司考量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且已提供足額設質擔保,故於108年2月25日發函台北關,望其待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處理,惟因事涉法令適用及是類案件處理原則,臺北關已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釋示是否於再審之訴判決後再行抵付稅款及罰款,而關務署於108年9月20日函覆臺北關,案件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處分即告確定,縱受處分人於案件確定後復提起再審之訴,亦不生影響。故本公司於108年12月9日收至臺北關函文,前三批合計155案處分已告確定,需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本公司考量定存單尚未到期,未免折損存單利息,故於108年12月23日發函臺北關,望其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因事涉法令適用及是類案件處理原則,臺北關已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釋示,本公司尚待臺北關回函,惟部分已到期之定存單,臺北關業已去函銀行執行存單質權以抵繳稅款及罰鍰。另經評估公司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尚足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所需,故短期內應無資金短絀之疑慮。
三、 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事件一:
關於本公司因溢沖退關稅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以罰鍰,已依法分別申請復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上述案件五批共計211案,其中前四批合計共200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定讞,本公司皆已提起再審之訴,第五批亦已提起上訴,而最高行政法院尚在審理中。另外,本公司業已加強公司內部作業流程管理,以恪守法令規範,避免類似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