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合併訂定上揭作業程序;惟原已訂定之二種作業程序,應重行檢視是否符合新訂處理準則之規定,並作適當增修調整。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11條規定: 擬將公司資金貸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Read More一、資金貸與部分: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之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之資金貸與情形性質別,訂定得貸與資金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二、背書保證部分:公司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之作業程序。嗣後如欲辦理者,仍應依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辦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該母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該母公司並應將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納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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