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對於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擬訂及修正,有何應盡之職權?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11條規定:

  1. 擬將公司資金貸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2.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公司依前項規定將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