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公開發行公司原已分別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於處理準則發布之後是否須將其合併? 2019-06-142023-03-13 by 投行大叔各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合併訂定上揭作業程序;惟原已訂定之二種作業程序,應重行檢視是否符合新訂處理準則之規定,並作適當增修調整。文章導覽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對於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擬訂及修正,有何應盡之職權?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擬以已發行股份作為履約方式,公司章程應否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