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稱稽核主管係指綜理稽核部門之最高主管,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稽核作業之指導與監督機制,稽核主管應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若因故無法列席可依公司相關職務授權及代理人辦法辦理,其報告事項
Read More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需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交付方式可採面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任何可保留交付軌跡之方式辦理。交付軌跡,如簽收單、投遞單、回擲聯等,應有交付日期可考,以做為業依規定交付
Read More追蹤報告應於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 例如:A稽核項目於9月中完成,則應於10月底前完成陳核並交付「各」監察人,若其缺失及異常事項之追蹤係於11月中完成,則追蹤報告應於12月底前完成陳核並交付「各」監察人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所謂風險評估係指公司辨認其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在因素,並評估其影響程度及可能性之過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公司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內容,可酌予參考下列項目: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列入年度稽核計畫,其他循環如生產循環、薪工循環、融資循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投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是否列入年度稽核計畫,由公司依風險評估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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