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興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其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標準應公告金額者,此「背書保證」金額係契約額度或實際動支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機構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時即發生背書保證之法律行為效力,應以向銀行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之額度計算(不論被背書保證對象實際動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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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

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其應公告申報期限為何?

公開發行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惟上櫃公司應依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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