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保證金額與限額皆指公開發行公司與其子公司所從事及規定之金額,所以限額係以10家計算。
Read More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並應依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提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機構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時即發生背書保證之法律行為效力,應以向銀行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之額度計算(不論被背書保證對象實際動支金額)。
Read More公司於董事會決議投資大陸時,即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大陸投資情事並轉重大訊息,如事後未實際進行投資,應另作決議撤銷之公告。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惟上櫃公司應依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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