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辭任後,是否需要補選? 依據證交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
Read More一、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如尚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及第7項有關董事人數之規定者,公司得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申報書件,檢附同意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承諾書。 二、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Read More一、解任時點應為解任事由發生時,且因其資格為自解任事由發生時無效,故解任事由發生後參與之決議,如扣除獨立董事參與數後仍符合各規定之決議成數,則該次決議仍屬有效;如扣除後不符合各規定之決議成數,則該次決議無效。 二、次按證
Read More為落實公司治理,櫃買中心98年2月20日證櫃審字第0980100180號函規定「自98年起,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有董事長及總經理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之情事者,其獨立董事席次除應符合櫃買中心「證券商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之獨立董事亦屬公司法之董事,其報酬應依公司法第196條之規定, 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定之, 故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非獨立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公司法第196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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