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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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否自該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一、金管會95年3月10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令,係96年1月1日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施行前,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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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程序無論是否變動,董事會結束前皆必須經出席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主席始可宣佈散會?且董事會議事錄亦須記載「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散會」?

一、 按「董事會應依會議通 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所明定。前揭條文旨在規範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並避免於董事會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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