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故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亦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
Read More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1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即如非屬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者,屬定期性董事會。
Read More依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釋,公司法第204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
Read More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故
Read More衡酌公司法第204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公司如於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寄發後至開會前之期間,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論,可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公司於前揭期間內如有新增之報告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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