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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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開應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則臨時性董事會是否亦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義務?另臨時性董事會之程序是否亦應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範?

一、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故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亦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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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後至開會前之期間,可否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

衡酌公司法第204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公司如於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寄發後至開會前之期間,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論,可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公司於前揭期間內如有新增之報告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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