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開應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則臨時性董事會是否亦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義務?另臨時性董事會之程序是否亦應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範?

一、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故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亦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分別為董事會議事辦法第2條第6條所明定,故非定期性董事會除議事內容無前揭辦法第6條之適用外,餘相關議事規範仍應依前揭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