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召開董事會,可否未實際召開而由董事以書面核准方式進行;另董事可否以電話會議方式出席董事會?
一、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揭法規已明文規範公司召開董事會,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故公司尚不得未實際召開董事會而由董事以書面核准之紙上董事會方式進行。
二、另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89710號函釋,鑑於電傳科技發達,人與人溝通不侷限同一地點,從事面對面交談,如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亦即以電傳視訊從事面對面會談情形始得為之。即以電傳視訊從事面對面會談情形始得為之。其餘方式,尚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依前揭函釋內容,以視訊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惟以電話討論方式參與董事會,尚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