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審計委員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得設置監察人,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之身分重疊(董事兼委員會成員),其董事、監察人酬勞應如何分配,獨立董事是否即分配兩倍?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尚無分派監察人酬勞或給予報酬之問題。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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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董事會訂定除權基準日,是否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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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規定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應經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則所稱簽證會計師之定義為何?可否以追認通過方式辦理?

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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