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尚無分派監察人酬勞或給予報酬之問題。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第183條規定,公司得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並無規範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是否須錄音錄影,允屬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視需要決定 。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Read More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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